行政裁定書下來了能強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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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定書下來了能強拆嗎?

行政裁定書下來了能強拆嗎?

行政裁定書下來了是可以進行強制拆除的。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台之前,徵地拆遷一般都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其中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二、行政裁定強制拆除的相關法律內容拓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如果政府要強制拆除被徵收人合法的房屋,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准予後方可強拆,這個程序也就是如今經常講到的“司法強拆”。

之前,萬典律所的馮凱律師在“政府有權強拆房屋嗎?”視頻中講到,只有兩種情況政府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一)收到《徵收補償決定》後,

1、如果被徵收人在六十日之內不申請行政複議、六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地方政府是有權利經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後由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強制執行。

2、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於六十日內申請了行政複議,六個月內提起了行政訴訟的話,如果一審、二審都是敗訴沒有撤銷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或者説沒有確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違法的情況下,地方人民政府也是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政府因正常規劃需要佔地的情況,那麼就需要對於所佔地上的建築物進行拆除,將會按照標準給建築物權人全額的補償,但是如果行政裁定書已下達,當事人不配合有關部門也是可以強制拆除的,當事人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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