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執行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 存在什麼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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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被執行人採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執行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存在什麼樣的問題

《民訴法》對被執行人採取司法拘留措施主要適用於以下四種情形: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2)拒不申報或虛假申報財產的;

(3)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旅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有妨害執行行為的。與此同時,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來看,目前關於執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措施的相關規定,側重於對申請人實現債權的保護,強調對被執行人不履行及妨害執行行為的制裁,而缺乏對於被執行人人身權益進行保護的相關規定。

二、現行法律中關於適用司法拘留措施相關規定中所存在的問題

(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規定過於籠統,容易造成司法權的濫用 。

根據舊《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以及新修訂的《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對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採取司法拘留措施。相較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條中十種可具體認定為妨害執行行為的規定,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四個字的規定過於寬泛,究竟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被執行人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文書履行相應義務,是否就可以認定為拒不履行?法律並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從而給法官留下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容易導致司法權的濫用和被執行人人身權益的被侵害。

二)法院決定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後,被執行人缺乏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決定,難免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從而導致作出拘留的決定錯誤。但是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複議期間只要上級法院還未作出撤銷或變更的決定,錯誤的拘留也要執行。錯誤的拘留即使被糾正了,被執行人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也無法得到改變。

(三)羈押場所混同。

被執行人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採取司法拘留,具體拘留措施的實施交由公安部門負責。由於條件所限,被採取司法拘留措施的被執行人往往被直接送入看守所進行羈押。相較於採取行政拘留的人及刑事拘留人和逮捕的未決犯,他們的主觀惡性遠遠高於被司法拘留人員,與上述人員混雜羈押不僅達不到教育被拘留人的目的,還可能造成對被拘留人被毆打,體罰的嚴重後果,嚴重侵犯被執行人的基本人權。

(四)對於適用司法拘留措施的例外情形未作相應規定在執行過程中,並非所有符合拘留條件的被執行人都應當實際實施拘留。現行法律中未對,不適宜採取司法拘留的人羣做出相應規定,如對於年老體弱或嚴重疾病者就算其行為符合拘留條件,也不適合交由公安機關實施拘留。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執行拘留的法律依據顯然是不夠完備的,在立法層面有很多需要完善的部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所存在的法律問題也十分值得各界人士進行關注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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