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前必須責令改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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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責令改正的本意是要求違法行為人有錯必糾,任何一種違法行為,不管是否需要予以處罰,首先都要糾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本質上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懲罰性的,不屬於行政處罰。考慮到在行政處罰法制定前出台的法律、法規中,很多都有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等規定,為了做好銜接,行政處罰法第23條才予以單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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