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責令限期改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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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責令限期改正期限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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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責令改正期限

執法實踐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範對責令改正期限有規定的,應按規定來確定改正的期限;未明確改正期限的,應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確定改正的期限。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當場或者立即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改正期限,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有必要超過30日的,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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