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緩刑保證金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對行政拘留的這一決定作出暫緩執行的案例並不是沒有,雖然非常少見,但相關的法律制度還是做出了非常規範的約束。可能生活當中有些人在此之前會將法律上的一些名詞全部都混為一談,比如將行政拘留和緩刑放在同一種情形當中,甚至有人諮詢過行政拘留緩刑保證金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拘留緩刑保證金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拘留緩刑保證金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拘留保證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而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這是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前提條件。如果被處罰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就不得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

2、暫緩執行只限於行政拘留處罰,並由被處罰人提出了申請。對於行政拘留與罰款並處韻情形,暫緩執行只適用於行政拘留,罰款仍須按規定執行。暫緩執行申請必須由被處罰人本人提出,其近親屬和其他人均無權提出。申請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

3、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這是適用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這裏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決定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後,被處罰人不會發生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重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等情形。公安機關需要根據被處罰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一貫表現等各方面情況綜合考慮,判斷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可能會發生社會危險的,行政拘留不得暫緩執行。

4、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必須提供一定的保證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保證措施有兩種,即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只需要選擇其中的一種。公安機關不得要求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同時提供擔保人和交納保證金。

二、緩刑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法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首先行政拘留不存在緩刑的這一種説法,緩刑是針對已經觸犯刑法的人作出的刑事裁決制度,而行政拘留僅僅是一種行政性的強制處罰手段,當事人尚未構成犯罪,所以行政拘留期間只能稱作為暫緩執行卻不能稱之為緩刑。而關於行政拘留緩刑保證金的相關規定是,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當事人需要向國家有關機關交200元的保證金,保證金會在規定的時間返還給當事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