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煙草專賣罰沒款政策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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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煙草專賣罰沒款政策如何規定的?

違反煙草專賣罰沒款政策如何規定的?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合理合法的,執法人員應當採納。

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統一編號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當事人簽收。

前款規定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罰款繳納方式及期限、救濟途徑及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及地點、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名稱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簽字。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二日內報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核並按規定立卷歸檔。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二、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現違法嫌疑或者收到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複雜需要延長立案決定期限的,應當經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一)經初步調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立案查處的;

(三)掌握了當事人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違法嫌疑需要繼續進行調查的;

(四)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案件;

(五)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辦理立案的,應當由承辦人填寫立案報告表並附辦案相關材料,報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對正在發生的違法活動,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查處,並在查處後七日內依法補辦立案手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予以撤銷:

(一)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時限的;

(二)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報告表,報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當企業或者個人在買賣銷售煙草產品時也是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同意和許可,如果企業或者個人沒有獲得許可就隨意的買賣經營煙草產品也是屬於違法以及違紀行為,那麼行政機關是會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如果涉案的情節比較嚴重也是會構成非法經營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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