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可以減免行政處罰滯納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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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可以減免行政處罰滯納金嗎?

行政機關可以減免行政處罰滯納金嗎?

行政機關是可以減免行政處罰的滯納金;免除的條件是《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我國的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如下: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按照我國現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三、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樣的?

1、立案: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序和正式調查程序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正式調查的開始程序。

2、調查取證:《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3、核審案件核審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把關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機構承擔的一項執法監督職能。

4、告知:在行政執法程序中設立告知程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依法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5、聽證:聽證是行政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重要方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項重要規定。

6、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是一般程序的結束環節,是辦案機關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核審、告知後,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作出的最終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機關對於行為人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繳清罰款的,那麼是可以要求支付加以的罰款,但如果行為人積極的採取補救措施,並且約定分期履行或者是繳清所有的罰款,那麼就可以申請減免,而對於行政部門也是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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