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自行撤銷行政處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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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自行撤銷行政處罰可以嗎?

行政機關自行撤銷行政處罰可以嗎?

1、行政機關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自己作出撤銷決定。

2、行政機關拒不撤銷的,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處理。

3、《行政處罰法》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容出賠償要求

4、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二、提起撤銷處罰決定訴訟的主體資格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一般情況下,工商機關以銷售者銷售不合格產品為由對其實施行政處罰時,不會直接認定產品生產者。但是,如果工商機關在處罰決定中直接認定了產品生產者,則銷售者即可通過民事救濟手段,將因產品質量責任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全部轉移給生產者承擔,而其最終將無需承擔任何損失。同時,處罰決定一旦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也足以根據處罰決定所認定的事實,依法對原告實施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公民有權申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可以向生產者請求賠償,因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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