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被行政處罰後還能申請公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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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被行政處罰後還能申請公訴嗎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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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後還能刑事處罰嗎

追究刑罰後一般不再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從字面上理解,行為人的一個行為違反某一規範或數個規範,如果行政處罰的內容是罰款,則只能處罰一次;如果處罰內容並非罰款,則可以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法學界存在較大爭議。有關行政處罰後還能刑事處罰嗎,有學者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一事不再罰”有以下三方面涵義:1.同一行政機關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處罰;2.不同機關依據不同法律規範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同種類的行政處罰;3.違法行為已受到刑罰後,除法律規定或特殊情況外,不得再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8號)中明確,“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併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於刑事處罰後,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時原則上不能同時給予行政處罰,但在移送前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已作出行政處罰的需相應折抵    對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到位的案件,如需追究刑事責任,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即“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中辦發[2021]8號通知明確,一種違法行為如果構成犯罪,就不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在追究刑事責任時要進行相應折抵,需進行折抵最典型的就是自由罰和經濟罰。

 特殊情形特殊對待    但在特定情況下,對同一種違法行為可以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生產、銷售假藥情節嚴重的,除追究刑事責任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偷税、漏税行為構成犯罪的,除要追究刑事責任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彌補刑法在打擊某一犯罪時的不足,由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共同形成打擊犯罪的合力,以更有力地打擊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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