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催告時間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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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這個話題,雖然大家並不陌生,可是卻總是有一種神祕的感覺。可是關於這個問題,就有觸犯行政案件的人員來詢問其中的具體情況。那麼下面,小編就為您整理出一篇有關行政處罰催告時間的文章。以供大家詳閲讀。

行政處罰催告時間需要多久?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相關行政處罰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催告書下達期間為:從當事人收到處罰決定書15日後起,至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10日內,此期間都可以進行催告。因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之日起滿六個月後的三個月內,考慮到催告程序的法律意義,一般應在六個月的訴訟期滿前10日進行,這樣也不佔用三個月的強制執行期。但若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罰款且有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因催告書中“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且“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故下達此類處罰決定書的催告書時,應當考慮加處罰款的數額問題,在加處罰款數額明確即加處罰款達到最大數額後,進行催告比較易於操作。

下達催告書是進行強制執行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提交“行政機關的催告情況”這一材料方可立案。催告作為一個程序性行政行為,並不單獨增設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但此程序的設立,體現了“教育和強制相結合”的立法原旨。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強制履行義務等”,如果通過催告程序,使相對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從而自動履行義務,即達到了行政的目的,又降低和節約了行政成本和司法資源,還消除了官民矛盾,促進了社會和諧,可謂是一舉多得。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行政強制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催告程序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時,體現“教育和強制相結合”的手段之一,各行政機關應合理應用。

綜上所訴便是:行政處罰催告時間的詳細內容,其實行政處罰催告時間並不需要很長時間,但是期間你需要準備你自己的詳細情況與信息,以免給大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還有什麼相關的問題,請與本站網站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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