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執行治安行政處罰拘留時間最長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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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併執行治安行政處罰拘留時間最長是多久?

合併執行治安行政處罰拘留時間最長是多久?

行政拘留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能超過20日。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因此,行政拘留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能超過20日。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二、治安管理注意事項

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上述規定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於不同的違法行為要分別決定不能合併裁決。所謂分別裁決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所實施的數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一種一種地分別進行裁決有幾種違法行為就做幾個裁決書。分別裁決有利於分清違法行為的事實、明確責任為當事人依法尋求救濟方便。

第二可以合併執行的處罰種類。合併執行體現了違法行為和處罰相當的原則也有利於提高執行效率。需要説明的是不是所有的處罰種類都適合合併執行。首先不同種類的處罰就不適合合併執行。例如:罰款與拘留就無法合併執行。其次個警告也無法合併執行。適用於合併執行的處罰種類僅僅限於罰款、行政拘留處罰。處兩個以上罰款的按數額相加執行兩個以上拘留的按天數相加執行一人既有拘留又有罰款的應分別執行。

第三關於拘留合併執行的最高期限。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合併執行後拘留天數和罰款數額沒有上限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罰款的合併執行最高數額仍然沒有限制是對行政拘留處罰設定了20日的最高期限限制。

如果公民做出了違反治安條例的行為後,司法機關也是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其中行政拘留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如果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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