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與環境公益訴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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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與環境公益訴訟是什麼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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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與行政處罰

 一、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

當今社會經濟快速發展,而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一方面,大氣污染、水污染等環境污染事件頻繁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公眾的生存與發展;另一方面,生態惡化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引起政府和公眾對環境問題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黨中央將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作為當前的重大改革任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要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制度的實施離不開法治的保駕護航。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關鍵在於更新和培養環境資源司法理念,將推進環境公益訴訟作為突破口和着力點,積極迴應人民羣眾對環境資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促進和保障環境資源法律的全面正確實施。

二、行政監管對遏制環境污染至關重要

環境資源審判對於依法追究環境違法者法律責任,充分彌補受害人損失,促進生態環境的恢復,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審判實踐中仍存在環境資源糾紛訴訟渠道不夠暢通,案件審理中存在重刑事、輕民事,重處罰、輕救濟的傾向,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序尚未完全理順等情形,亟待採取措施加以解決。中國環境統計年報顯示,2021年至2021年,我國環境信訪量年均約77萬件,但進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絕大多數通過行政部門處理。從這一現象中不難看出,行政部門在環境糾紛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第十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法明文規定國務院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有保護環境的職責,目的是通過分佈廣泛的行政權力網絡,及時制止各種環境侵權行為,防止各類環境污染、破壞生態的事件發生,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實踐中,一些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怠於履行監管職責、消極行政,任由排污單位、企業排放污染物質,事中不履行監督職能,事後也不履行處罰等懲治職責,以至於最終造成嚴重的環境問題。本應通過行政執法避免或得到解決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拖延至訴訟程序,不僅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也對公共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害。

三、實現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監管的有效銜接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在於加強社會團體和公眾對於環境污染行為的監督,另一方面還在於督促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積極履行其監督管理職責。

行政執法機關在專業技術、設備、執法手段和效率等方面具有優勢,開展積極有效的行政執法應是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司法手段只是對環境行政執法權的重要補充和有效監督。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司法機關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因此,有必要積極推動建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環境資源執法協調機制,尤其要着重做好環境行政執法和環境司法的銜接。

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後,應在一定期限內將案件受理情況告知對被告行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對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如環境保護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局等起到督促作用,督促他們積極地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後,應及時調查被告是否存在違法排污行為,可以對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對於已經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對於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等措施,並予以罰款,同時將查處情況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因審理案件需要,向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調取被告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管、行政處罰及處罰依據等證據材料的,該部門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協助人民法院對被告的修復行為進行監督;該部門被委託組織修復生態環境的,應及時將修復情況通報人民法院。

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重要職能在於以訴訟的方式,制止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行為,分配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平衡相關主體的利益。在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後,依法履行了監管職責,污染者承擔了治理污染和修復生態的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以全部實現,已經達到其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和追求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司法效果,理應主動撤回起訴。如果原告出於各種原因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包括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事實及結果,原告所主張的請求已無事實依據等)的基礎上,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無論是司法途徑還是行政手段,最終目的都是解決環境問題、維護公共利益,將二者進行合理銜接將有利於形成“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司法保障”的環境保護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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