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4W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意義是什麼?

行政公益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公益訴訟不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緊迫的現實必要性。

(一)實現了保護環境公益的目的。

環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種自然環境利益、消費環境利益、人文教育環境利益等,該類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屢見不鮮,可以起到很好的保護作用。

(二)促進了對資源公共利益的保護。

在發展過程中,各地發生了不少掠奪性開發行為,對水、土地、林木、礦藏等資源造成了極大破壞,可以防止社會公共利益陷入無法遏制的被動局面。

(三)保護公共設施等公共財產利益的需要。對年久失修的橋樑、道路、歷史文物不及時進行修繕維護,釀成一幕幕橋樑倒塌、道路廢棄、歷史文物毀滅的慘劇時有發生,通過行政公益訴訟一定程度可以預防此類現象的發生。

(四)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需要。也只有允許公民、相關組織享有原告訴訟資格,才能以私權利對抗公權力,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

二、行政公益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所維護的法律規範的性質不同,前者所要維護行政法律規範,後者所要維護民事法律規範;

2、行政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中身份為被告,民事公益訴訟則以民事主體(或私人)為被告。

3、在訴訟效果上,民事公益訴訟無法滿足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而行政公益訴訟對公共利益損害的賠償修復沒有直接作用力;

4、因為被告主體不同,行政公益訴訟要比民事公益訴訟遇到的訴訟阻力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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