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處罰與行政處罰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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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處罰與行政處罰的區別有什麼?

司法處罰與行政處罰的區別有什麼?

一、主體

行政處罰: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司法: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

二、客體

行政處罰: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

司法: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

三、程序要求

行政處罰:雖然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處罰活動相對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嚴格

司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 主動性程度

四、性質

行政處罰:“不能不理” 主動

司法:“不告不理”被動

五、工作身份

行政處罰:與行政相對人形成行政法律關係:既是執法者,又是一方當事人

司法處罰:以第三者身份居間裁判

司法是一個大的位面,在中國,以法院,檢察院,警察組成,即所謂的司法機構。負責維護國家正常情況下的秩序,而行政處罰,是在司法過程中行使的一種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包括七種,是在行為人犯罪違法,但情節輕微,不足以動用刑法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處罰手段: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對於違法的人員,首先要確定他們是司法處罰和行政處罰,然後再進行處罰。對於司法機關的行政處罰,對於情節比較輕的行為,可以先進行靜好,然後可以處以罰款的處罰,對於嚴重的行為,可以先沒收一部分違法的收益,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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