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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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有什麼區別?

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行都是具體行政行為,二者有着某種承接關係,但二者仍有明顯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為,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二)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

(三)實施的機關不盡相同。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的申請而實施;而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二、關於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我們很多執法部門對於行政強制執行應該不陌生,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就是其中一種。但是,《行政強制法》通過以後,我們以前所遵守的強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所改變了。下面就具體談一下《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的一些主要程序。

1、發催告書。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1

2、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3、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4、實施強制執行。在實施強制執行的環節,為了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行政強制法》規定,除緊急情況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同時規定,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5、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①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③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但是,如果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又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6、終結執行。當發生下列情形時,終結執行:

①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③執行標的滅失的(如強制拆除執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災害被完全摧毀的)

④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如行政決定被上級行政機關或法院判決撤銷的)

⑤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強制法》還規定了一個執行協議的制度,為這部剛性的法律帶來了更多的靈活性,從而使行政強制法律制度剛柔並濟,且體現了更多的人性化色彩。

行政處罰下發時一般行為人是在場的,需要服從相關處罰。強制執行的場合不太一樣,被執行人會有拒絕執行的情況,法院會要求再次強制執行。作為公民。身上有應該履行的責任和義務,違法了就需要承擔責任,行政處罰和強制執行都是具有法律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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