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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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後果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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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發生違法行為之後,對於相關部門開出的行政處罰通知單應及時處理,如果到期仍不繳納罰款的會被加處罰款。當事人仍然拒不執行,行政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了查封、扣押或拍賣財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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