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拆除決定不履行強制執行是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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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拆除決定不履行強制執行是什麼後果

行政處罰法拆除決定不履行強制執行是什麼後果

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不僅僅只是一個強制執行的問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可以予以15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依法行使國家權力。法院的判決是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經過法定程序審理後依法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極大的權威性,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刑事訴訟中,法院的判決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所以不存在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問題。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經常有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予執行或者不全面執行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對方當事人可以持已生效的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自己義務部分的財產。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在採取後兩項措施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服氣可以上訴,但是不服氣又不上訴還不執行的,首先是會行政處罰,但是還是一直不執行,人民法院會進行判刑,並且強制執行。不過強制執行執法人員會有強制申請書的,沒有申請書可以拒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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