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幾年不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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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過幾年不能行政處罰?

超過幾年不能行政處罰?

超過兩年不能行政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中的聲譽罰包括什麼?

行政處罰中的聲譽罰包括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種類,是指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一)一般規定

1、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

2、原則上,在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3、行政機關應當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二)罰款的收繳

原則上,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對上述原則規定的例外情形,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的條件和收繳辦法辦理。

對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返還。

(三)行政強制措施

除經申請和批准當事人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以外,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故此任何已經超過此時效的違法行為,不管造成了多麼嚴重的不良後果,都不會受到諸如被罰款等的行政處罰。對於行政機構的職員來説,為了避免自己被罰,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瞭解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等相關事項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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