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復議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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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眾本身就有權利去監督國家各行政機關的工作,其實現在各地也發生過有民眾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申請行政複議的,這是我國民眾在監督政府信息公開的這一方面所具備的一種民事權利。但針對行政機關的行為申請行政複議的,我們都應該瞭解一下政府信息公開復議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政府信息公開復議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政府信息公開復議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信息公開行政複議期限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三、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需要幾天?

《行政複議法》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綜上所述,國家規定的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是行政機關侵權行為發生的60天之內,如果在此期間遭受到了該行政機關各種阻撓,這是屬於有正當的理由耽誤的,所以不計算在複議的時間之內。不過,申請行政複議之前個人一定要注意把相關的證據準備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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