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影響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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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行政複議影響時效嗎?

撤回行政複議影響時效嗎?

撤回行政複議影響時效,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人起訴期限是6個月的時間。撤回行政複議的,可以再次提出複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如下: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行政複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時效規定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准許。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在當代的社會,提出行政複議是屬於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所擁有的一項法定的權利,如果説在提出行政複議之後,認為這樣的一種複議的申請,不合適的話,那麼也是可以撤回的。公民或者法人撤回之後,在法定的6個月的期限之內,是可以再次提出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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