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是否影響行政拘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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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複議是否影響行政拘留的執行?

行政複議是否影響行政拘留的執行?

行政複議不影響拘留執行,但是被處罰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二、不服行政處罰可以複議嗎?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一點就列舉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般來説,初次實施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未成年,或者是違法者已經年滿七十週歲以上了,那麼不管是否處於服役期間,都是不得將此類特殊羣體拘留在看守所的。對於其他違反了的公民,是否在服役期間可以不用被拘留,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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