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天內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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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少天內申請行政複議?

多少天內申請行政複議?

(1)一般情況下,申請複議的法定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提出。

《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一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原來的法律、法規規定複議申請期限不滿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規定,即複議申請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

(2)原來法律、法規規定超過60日的,按照原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一款也作了相應規定,即“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這是指除《行政複議法》以外的法律所規定的申清期限。例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其複議申請期限為3個月,則該案複議申請期限仍為3個月。

(3)《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裏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測、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如地震、戰爭等;其他正當理由指不是由個人故意造成,憑主觀努力也難以克服的事實,如生病、因正當理由較長時間離開固定住所等。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待這些障礙消除之後,複議期限不足60日的應補足60日;超過60日的,超過的日數是上述障礙存在的天數。

二、申請行政複議需要哪些材料 ?

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兩份。

2、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單位批准該組織成立的文件複印件、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3、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複印件一份(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一個行政決定下來之後,通常會給當事人出一個行政決定書,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決定書之後,如果覺得這個行政決定侵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是對這個行政決定是不滿的,那麼他可以在收到這個行政決定書的60天之內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書面寫一份申請行政複議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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