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內行政警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部門內行政警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部門內行政警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部門內行政警告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因為如果是內部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話,是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的制裁。我國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都規定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系統地對行政處罰的設定、種類、實施機關、處罰程序等作了規定,是行政機關實施處罰的主要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處罰時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否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六類。這也是本項規定的內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這些行政處罰不服的,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強制措施是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預防或者制止違法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或財產採取的強制約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兩種。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包括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強制傳喚、強制戒毒、強行約束、強制帶離、強制搜查等,對財產的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

行政強制措施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密切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法作出。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強制措施法,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散見於一些單行的法律之中,實踐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上述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申請複議。

此外,還有一種與行政強制措施相近的行政行為,即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義務時,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或使之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有直接強制和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包括對物的強制如強制劃撥、強制收繳、強制拆除、強制銷燬、強制收兑等,對人的強制包括強制拘留、驅逐出境等;間接強制包括執行罰和代執行。代執行是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請第三人代為執行,費用由義務人承擔的執行方式;執行罰是指義務人不及時履行而他人又不能代為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為促使其履行而採用的科處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部門內部所作出的警告,這是屬於一種人事方面的處罰,或者説是屬於內部的一種處分的決定,所以是不能夠按照我們國家《行政複議法》當中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也不能夠按照《行政訴訟法》當中的規定申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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