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被抄牌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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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違章被抄牌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交通違章被抄牌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對交警支隊做出的處罰決定有異議的,被處罰人可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法制科申請複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交警支隊做出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對個人處以202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等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後3日內向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

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複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

2.申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3.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家或地區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4.申請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5.代理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有關身份證明。

二、行政複議的受理程序有什麼?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複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

①複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

②複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③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一退了之。

被抄牌申請行政複議的方式是自知道因為違停被罰款事項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可以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之後,行政複議機關需要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要判斷申請的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申請的手續是否齊全,案件是否已經由人民法院處理,審查之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進行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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