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違章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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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時限,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第二日起計算,申請時限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終止之日。
複議工作由法制部門負責。對各區縣交通(巡)支(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車管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門或車管所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對各區縣交通(巡)支(大)隊下屬的執勤隊及車管所各分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各(巡)支(大)隊及車管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執勤隊及各車管所分所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對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不收費。
申請行政複議應提交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一)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複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
(二)申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四)申請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五)代理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有關身份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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