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賠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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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賠償的標準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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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賠償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針對民事行政賠償 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現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

第二條 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採取罰款或者拘留措施的;

(二)超過法律規定金額採取罰款措施的;

(三)超過法律規定期限採取拘留措施的;

(四)對同一妨害訴訟的行為重複採取罰款、拘留措施的;

(五)其他違法情形。

第三條 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的;

(二)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的範圍採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財產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無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擔保債權實現的除外;

(四)在給付特定物之訴中,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保全措施的;

(五)違法保全案外人財產的;

(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造成被保全財產毀損、滅失的;

(七)對季節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八)對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定動產採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關登記機構不予辦理該保全財產的變更登記,造成該保全財產所有權被轉移的;

(九)違法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

(十)其他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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