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標準的範圍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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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國家賠償標準的文章" target="_blank" >國家賠償標準的原則

行政賠償標準的範圍問題是什麼

如何確定賠償的標準,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世界各國大抵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加以確定。總體來看,各國在賠償標準上大致奉行三種不同的原則,即懲罰性原則、補充性原則、撫慰性原則。這三種原則分別代表了三類不同水平的賠償標準:

1、懲罰性原則

懲罰性原則,指賠償標準對侵害方應具有懲罰性,除使侵害方賠償足以彌補受害人所蒙受損害的費用外,還要付出對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負責任的懲罰性費用。[1]這實際上就是賠償額等於損失額加上懲罰金額,因此這一原則下的賠償額是比較高的。

2、補償性原則

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等於實際所受損失額。

3、撫慰性原則

撫慰性原則,這一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徵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徵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範圍之內。所以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通常低於實際損失額。

由於《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財政負擔能力有限,同時,間接損害難以認定、計算,不宜操作,因此國家賠償標準採用的是撫慰性原則。但從目前情況來看,撫慰性原則已經遠遠不能彌補受害者的損失,況且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已大大提高,應該有能力相應地提高賠償標準。從世界範圍賠償制度的發展情況來看,間接損害與精神損害已被許多國家納入賠償範圍,因此我國也應作相應的改革或完善。

二、我國賠償標準範圍的現狀和缺陷

從《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的情況看,依據撫慰性原則制定的賠償標準過低,從而導致賠償範圍過窄,不利行政賠償立法宗旨的實現。

行政賠償僅賠償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以及財產權造成的直接損失

我國賠償法將侵權損害分為人身權損害和財產權損害,但人身權損害僅指人格權中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受到的損害,與民事侵權賠償範圍相比,我國行政賠償的範圍過窄。而且由於只賠償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賠償標準很低,已導致賠償請求人的諸多不滿。況且,對於哪些損失屬於直接損失,哪些損失屬於間接損失,《國家賠償法》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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