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案件訴訟費由原告交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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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案件訴訟費由原告交納嗎?

房產案件訴訟費由原告交納嗎?

不是。房屋糾紛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但房屋糾紛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二、房產糾紛訴訟費是多少

訴訟費用

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案件受理費,二是其他訴訟費用。

房產案件屬於財產案件,其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的金額以一定的比例繳納:

爭議金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10萬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20萬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50萬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100萬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的部分按0.5%交納。

除了繳納案件受理費外,還要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等。

房屋案件的訴訟費是原告預交的,但是最終是由案件的敗訴一方承擔的,所以不一定是由原告繳納,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訴訟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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