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案件是否交納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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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回重審案件是否交納訴訟費?

發回重審案件是否交納訴訟費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需要重新交納訴訟費。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提起上訴時需要交納訴訟費用,如果二審法院裁定案件發回重審的,會退還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自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二、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其實,被髮回重審的案件可以説明一審的判決結果是有問題的,既然案子被髮回重審了,就不能要求當事人對同一件民事訴訟反覆交納訴訟費,根據案件最終的審理結果來看,對發回重審的審理還有爭議,還可以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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