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具體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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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較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具體有哪些區別?

比較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具體有哪些區別

1、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3、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祕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4、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5、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

(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二、經濟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仲裁跟訴訟相比,審理週期很短,而且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訴訟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也屬於法律文書,仲裁裁決書生效後拒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問題的,可以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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