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非法拆遷代理詞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行政訴訟案代理詞

行政訴訟非法拆遷代理詞

——張某某訴某縣人民政府等

尊敬的審判長:

我們代表原告,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我們認為,温室花卉基地本身屬於現代農業設施,並沒有改變土地性質,而且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不屬於違法建築。

二、即使法庭認定温室花卉基地屬於違法建築,被告的行政執法行為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等問題。

(一)、適用法律錯誤。《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已經明確了與《土地管理法》適用範圍的界線:所有對耕地的開發利用行為,一律適用土地管理法。在城鄉規劃區內的耕地,也必須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即變為建設用地)後,才能再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辦理規劃許可證。

也就是説,即便是在規劃區內,只要是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而在耕地上搞建設,即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因為如果沒有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就無權按《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辦理規劃許可證,當然就根本談不上違反《城鄉規劃法》了;已經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後,未取得規劃許可證就搞建設的,才屬於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

原告的温室花卉基地如果屬於違法建築,那也是沒有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當然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處理。但被告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去追究其未辦理規劃許可證的責任,適用法律的順序顛倒。

(二)、超越職權。《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執法主體為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強拆時也只能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此,三被告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超越職權。

(三)、程序違法。

1、《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都明確規定強制執行前要向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温室花卉基地被拆除前,原告根本沒收到被告發出的《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等執行文書。

2、退一步説,即使認定温室花卉基地是違法建築,大棚內的花卉也是原告的合法財產。被告的執法行為簡單粗暴,造成大棚內的10000株蝴蝶蘭花苗全部損毀,直接經濟損失近三十萬元,這部分損失應由執法機關賠償。

綜上,被告的行政執法行為存在重大錯誤,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懇請法庭採納以上代理意見。

代理人:馮從福

201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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