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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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審判員:

行政訴訟代理詞

根據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當事人支某的委託,並指派我擔任本案當事人支某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後,本訴訟代理人進行了閲卷並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對該案有了全面的瞭解。

根據法律和事實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予以考慮:

一、本案的事實經過

本案原告支某在2008年10月1日 早上8點22分,在仲宮鎮派出所陪父母辦事,需要找民警王明,此時王明停好自己購買的車號為:魯W28021的起亞銀灰色轎車到所值班,剛把車停好,就在車裏刮鬍子。本案原告和父母等了一會,民警王明仍不下車,本案原告便拿着自家的搖把子到民警王明的車千前面,支某用左腳踹了起亞車左前臉子兩腳,致車右前臉子兩處劃痕,支某便被扭送到所裏處理。所裏處理的結果是給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二,被告的行政處罰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原告自己陳述,他在車的右前臉子踹了兩腳,但是第一腳揣空了,也就是説原告只踹了一腳,只處劃痕,但是證人卻説有兩處劃痕,派出所並未查清事實就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此舉欠妥。根據相關行政訴訟規定,民警王明不能作為證人,因此其證言並不可信,因此並不能採用。

以上意見網合議庭能夠採納

原告:支某

委託代理人:xxx律師事務所

律師:xxx

2015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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