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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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訴人:凱XXX(上海)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8766588-1,住所地:

刑事控訴狀

蘇州工業園區通園路58號。

被控訴人:顏某,男,漢族,

控訴請求:請求依法追究顏某職務侵佔罪

事實和理由:我公司在2010年11月對進行公司年度庫存盤點時,發現缺少三桶進口XX潤滑油,總價格為10853.7元。後公司追蹤調查發現,這些丟失的潤滑油是原公司員工顏某利用售後服務工程師職務的便利,將上述潤滑油偷偷於2010年9月私下通過蘇州XX快運公司發出,賣給了廈門XXX公司的陳XX,從中獲利並據為己有。之後,陳XXX又將上述物品供應給了廈門XXX有限公司,廈門XXX有限公司供應鏈管理部也承認了與陳XXX的上述採購行為。後總公司在與XXX快運公司聯絡後,取得了顏某親筆簽名的運輸協議書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1條第1款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5條職務侵佔案立案標準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 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被控告人顏某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的財物銷售獲利涉案價值萬餘元,其行為已經構成職務侵佔犯罪。

被控告人的行為不僅給控告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而且給控告人的商業名譽造成了損害。為捍衞控告人的利益,特請求公安機關能夠依法予以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此致

蘇州工業園區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控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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