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後申請行政複議的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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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拘留後申請行政複議的方法是什麼

被拘留後申請行政複議的方法是什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不合理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書的六個月內向處罰書上註明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書面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行政處罰書》複印件一份;

二是《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兩份 ;

三是公民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

四是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主體是誰

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一是受害人。例如張三的合法房屋被行政機關強拆,張三可就強拆行為申請行政複議。

二是相鄰權人。

三是公平競爭權人。這裏有個特殊情況,法律規定的近親屬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總的來説,行政複議是屬於案件當事人的權利,只要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但前提必須有法律證據,並且必須遵循法律程序,保證複議機關可以受理自己的請求,所以當事人一定要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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