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侵權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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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侵權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刑事侵權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刑事侵權訴訟時效規定是我們國家並不存在刑事侵權訴訟時效,如果是刑事案件當中所發生的一些民事侵權行為的話,也應當是按照民事方面訴訟時效來確定。具體如下所述。

1、侵權行為的一般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對侵權行為同樣運用。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為3年,超過這一期限,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利益的權利。

2、侵權行為的特殊訴訟時效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在一些特別法中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也不盡相同。《產口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愛到損害時起算”。《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在處理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要注意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運用法律原則,不能完全運用規定。

3、侵權行為的最長訴訟時效

侵權行為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在《產口質量法》條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用户之日起,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什麼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對於刑事案件處理的時候,可能會附帶一些民事賠償問題。這實際上也是屬於民事方面的侵權行為,因此在確定其訴訟時效規定的時候,是按照民事訴訟活動法律規定來進行確定。也就是一般訴訟時效是三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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