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侵權的訴訟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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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權侵權的訴訟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版權侵權的訴訟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版權侵權的訴訟時效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二、版權侵權的處理辦法

1、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範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行調解。

3、仲裁。依《著作權法》第55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於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

4、民事訴訟。發生著作權糾紛後,如果雙方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願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後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沒有獲得作品所有人的許可之前,最好不要實施複製、出版作品的行為,否則一旦行為實施之後,使得作品所有人的權益受損,或者是説,行為人因複製、出租行為獲得了收益,那麼此行為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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