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生效判決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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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生效判決如何執行?

行政訴訟法生效判決如何執行?

按照生效判決書來執行,行政案件的判決生效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也是需要按照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當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也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當一審法院認為情況比較特殊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報請二審法院來採取強制措施的。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二、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機關申請。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法律文書、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打贏行政訴訟官司後可以要求對方立即執行,如果説對方不執行的話,就可以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來解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當中的規定,當事人必須要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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