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買賣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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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買賣合同協議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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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糾紛拆遷安置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依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拆遷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交易的,因此,在限制交易起進行安置房買賣,無法辦理產權過户登記,從法律上來説,安置房所有權還是屬於原房主。但是,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原房主已經將房屋交付給購房者,購房者已實際佔有使用,之後又產生糾紛的,購房者可以訴請法院支持強制過户,如果房屋尚未交付,出售一方違約的,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好了,關於這個問題就為大家解答到這裏。瞭解更多信息,請搜索律師365諮詢張瑞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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