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其他一案一審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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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X公司,住所地XX市青浦XX。

XXXX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其他一案一審行政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黃XX,執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劉X,河北XX律師。

委託代理人鄧偉娜,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XX。

法定代表人趙X,主任。

委託代理人徐XX,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金XX,住四川省營山縣。

原告XXXX公司(簡稱XXXX公司)因商標撤銷複審行政糾紛案,不服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商評字[2015]第29574號《關於第XXX號“APEX”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15年6月2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通知被訴決定的利害關係人金XX作為本案第三人蔘加訴訟。2016年12月20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XX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X,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託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金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本案訴訟,依法不影響本案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訴決定系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第三人金XX就第XXX號“APEX”商標(簡稱複審商標)提出的撤銷複審申請而作出的,該決定認為:

金XX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複審申請,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案程序問題適用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4年《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複審商標是否在2010年2月16日至2013年2月15日期間(簡稱複審期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XXXX公司提交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不能證明覆審商標實際使用情況;採購單沒有發票佐證,其他證據為自制證據,且未顯示時間,亦不能證明覆審商標在氣動元件、閥(機器零件)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的商業使用。因此,XXXX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覆審商標在複審期間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依照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2014年《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XXXX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複審商標核准註冊後,一直公開使用在核定使用的第7類“氣動元件、閥(機器零件)”商品上,複審期間亦一直進行商業使用。被訴決定認定複審商標在複審期間未進行商業使用屬於事實認定不清,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並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XXXX公司的訴訟請求。

金XX未作書面陳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

複審商標系第XXX號“APEX”商標,由XXXX公司於2005年4月11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於2008年12月21日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7類“氣動元件、閥(機器零件)”商品上。該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18年12月20日止。

2013年2月16日,金XX針對複審商標向商標局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2014年2月13日,商標局作出撤201XXXX1306號《關於第XXX號“APEX”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以XXXX公司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為由,駁回金XX的撤銷申請。

金XX不服商標局維持決定,於2014年3月25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主要理由為:XXXX公司在複審期間未使用過複審商標。XXXX公司提交的證據未經金XX質證,真實性及有效性存疑。綜上,複審商標應予以撤銷。

XXXX公司答辯的主要理由為:自複審商標核准註冊至今,從未停止使用,在同行業內及相關公眾中頗具知名度。

XXXX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2、複審商標商品實物照片複印件;3、複審商標商品近三年採購單;4、複審商標商品網站使用截圖;5、複審商標在XXXX公司上的照片複印件。

2015年4月1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

訴訟階段,XXXX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XXXX公司於2010年6月28日至2012年10月10日期間分別與温州市XX公司、東莞市XX公司、XX精倍自動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XX公司四家公司簽訂的多份零部件產品銷售合同以及對應的銷貨單、增值税發票、發票銷貨清單、銀行入賬通知書。零部件的名稱包括旋轉氣缸本體、電磁閥墊片、真空發生器組、單節手臂氣壓缸組、夾具氣缸半成品等。

證據二、XXXX公司為參加2012年第26屆中國國際塑料橡膠工業展覽會、2012年亞洲國際動力傳動與控制技術展覽會,分別先後於2012年3月16日、2012年10月8日與新怡展(XX)展覽展示有限公司簽訂的設計與製作合同、展位台設計圖樣、銀行貸記憑證回單聯。

證據三、XXXX公司於2011年9月5日、2012年8月13日分別於蘇州XX廠、高XX廠簽訂的工作服採購合同。

證據四、XXXX公司提交的有關氣動元件定義的百度詞條頁截圖,顯示“氣動元件通過氣體的壓強或膨脹產生的力來做功的元件,即將壓縮空氣的彈性能量轉換為動能的機件。如氣缸、氣動馬達、蒸汽機等。氣動元件是一種動力傳動形式,亦為能量轉換裝置,利用氣體壓力來傳遞能量”。

上述事實,有複審商標的商標檔案、被訴決定、商標撤銷申請書、商標撤銷複審申請書、以及當事人在複審階段和一審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為撤銷註冊商標複審行政糾紛。綜合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在2010年2月16日至2013年2月15日三年期間,即複審期間,XXXX公司是否在第7類“氣動元件、閥(機器零件)”商品上對複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性使用。

首先,XXXX公司在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一顯示,其在複審期間與多家公司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以及相應銷貨單上均標註了複審商標,並且有相應的增值税發票原件予以佐證,屬於將商標使用在商品交易文書上之情形。因此,本院認為,在銷售合同、銷貨單以及發票均能相互印證的情形下,可以認定複審商標使用行為的真實性。

其次,關於商標評審委員會不認可複審商標使用在氣動元件、閥兩類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上。根據XXXX公司提交的銷售合同、銷貨單以及發票所顯示的商品,其中真空發生器組、單節手臂氣壓缸組、夾具氣缸半成品、上下行氣缸組、調速閥組、真空發生器整組、橫行氣缸組等商品在功能和用途上屬於氣動元件;電磁閥、上下行電磁閥等商品屬於閥。同時,上述商品均有相應的銷售合同、銷貨單以及發票原件予以佐證。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不認可複審商標使用在氣動元件、閥兩類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上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同時,商標評審委員會雖然主張XXXX公司和銷售合同上的相對方屬於關聯公司,認為其銷售行為屬於企業內部商品轉移,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認可。因此,XXXX公司在複審期間對複審商標在“氣動元件、閥(機器零件)”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被訴決定對此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XXXX公司在一審訴訟階段提交的使用證據並沒有在複審階段提出,並非被訴決定作出的依據。雖然商標評審委員會需要對複審商標是否應被撤銷這一事宜重新作出決定,但是XXXX公司需承擔在商標評審階段舉證不力的後果。因此,案件受理費由XXXX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XXXX公司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二)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5]第29574號《關於第XXX號“APEX”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二、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第三人金XX針對第XXX號“APEX”商標所提商標撤銷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XXXX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章 瑾

人民陪審員  李紅冰

人民陪審員  曹軍慶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賓嶽成

書 記 員  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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