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涉外訴訟立案管轄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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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涉外訴訟立案管轄原則是怎樣的?

北京涉外訴訟立案管轄原則是怎樣的?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繫原則。即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繫的,我國人民法院均應有管轄權。所謂實際聯繫,是指訴訟主體、客體、內容中某方面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實的聯繫。

2、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在涉外訴訟中,不論當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都可約定管轄法院,這也是國際上所承認的一項原則,即協議管理的原則。

3、維護司法管轄的原則。維護司法管轄原則是維護國家司法主權的原則,是指當事人一方是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爭議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需要按中國有關法律解決的訴訟,不能由外國法院管轄,只能由中國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民事訴訟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適用範圍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或者產生、變更、消滅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參照審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二)訴訟主體

1、原、被告是外國(無國籍)或者港、澳、台地區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證明材料以及其所在國或者地區為此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並辦理相應的公證以及認證手續;

2、原、被告是外國或者港、澳、台地區企業或者組織的,應當提交同意起訴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合夥人協議或者負責人意見,並辦理相應的公證以及認證手續;

(三)證據材料

原告起訴時應當向法院提交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的有關證據材料的,證據是外文的應當提交中文譯本。

(四)答辯期限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五)上訴期限

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上一級法院。

(六)訴訟翻譯

當事人可以要求提供翻譯,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所以不管是在北京或者是在其他地方,一旦遇到了涉外訴訟的案件,他的管轄就主要是看它實際的法院,還有訴訟案件所在地要進行聯繫,並且一定是要尊重當事人的相關意願。由於他是在我國進行訴訟,那麼不管他是否是屬於涉外的案件,都必須要維護我國的司法公正原則,也就是要按照我國的法律來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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