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期限超過救濟期限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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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了申請的時效一般法院是不會再進行受理的,從而當事人也失去了勝訴的權利,如果要起訴都需要有合法的理由才可以實施。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期限超過救濟期限如何處理?

行政處理超出申請強制執行時限將不再受理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我國規定,對於申請強制執行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如果不存在特殊情況的話,那麼超過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將不再處理。

行政處理超出申請強制執行時限將不再受理申請強制執行。超過時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文書下達生效後,對方在規定時間內拒不執行。這種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另一種是對方拒不執行法律文書的要求,但自己超過了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這種情況下法院不再受理強制執行的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同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判決生效後,由於申請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的不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也不同,這裏分兩種情況:

1、請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只要有一方是自然人(即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應在判決書生效後的一年內到法院立案申請強制執行。

2、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雙方都是單位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應在6個月的時間內到法院立案申請強制執行。

無論何種情況,超過法定期限後,法院將不予保護,也就是不能對被申請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

在當代社會目前為止對於行政強制執行的話,它也是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的,只不過説這樣的一種申請的話,都是在時間規定的限制之內的,如果超過了這樣的一種實現的規定,那麼法院將不再予以保護,也就是不能夠對於其他的人員進行強制執行。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賦予我國的行政機關一定的行政權力的,此時也就是意味着行政機關可以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作出一定的行政行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此時行政相對人是可以尋求救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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