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期限未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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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期限未申請執行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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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請執行超過期限了嗎?

您好!今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出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其中有延長申請執行期限的內容,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同時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因此,按照新的民事訴訟法,你申請執行並未超過期限。  但由於新法於2008年4月1日才正式實施,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你已經超過了申請執行的期限。你提出的問題涉及新舊民事訴訟法的銜接,應如何解決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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