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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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經濟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經濟訴訟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徵: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所謂民事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客觀存在的事實,即具有客觀性,客觀性是指民事訴訟證據本身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虛構的、捏造的。

所謂關聯性,是指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具有的某種內在的聯繫。

證據材料最終被採信為證據的要經過兩個階段。首先,必須看證據材料是否具有關聯性,沒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不能考慮採用為證據。其次,對於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還應就其關聯性的程度加以評價。

所謂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不為法律禁止。

合法性不僅指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概括起來,合法性包括三個方面: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證據形式的合法性;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的合法性。證據材料要成為證據必須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

民事訴訟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證據必須同時具備的屬性,三者缺一不可。但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之間又絕不能等量齊觀。客觀性是民事訴訟證據的前提屬性,沒有客觀性不可能有關聯性和合法性。只有具有客觀性的證據材料才有可能具備關聯性。只有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而在某種意義上,合法性又是最重要的。一個證據材料如果同時具備客觀性與關聯性,但不具備合法性,一般來説它不可能成為民事訴訟證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就是説,如果勘驗情況和結果即使是客觀的和與案件有關聯的,但如果沒有滿足合法性的要求,即勘驗人或當事人沒有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它仍不能成其為民事訴訟證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將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由原來的七個種類增加到八個種類:

1、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分為口頭陳述和書面陳述,也可以分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當事人自認兩類。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第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而對方當事人又不予認可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文件,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鑑於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5、電子數據。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説,藉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設備而形成的能準確地儲存並反映有關案件情況的一切證據。從證據形式看,電子數據證據介於物證與書證之間,如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電子合同、網絡QQ聊天記錄等等。電子數據證據不僅是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也是計算機、網絡及其他數字產品發展的產物。新的民事訴訟法修訂後,電子數據證據作為新一類的證據使用,隨着科技的進步,今後在司法實踐中將會遇到越來越多的電子數據證據,對於認定電子數據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從而認定案件事實,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可採信認定和電子數據證據證明力的認可。

6、證人證言。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7、鑑定意見。是指鑑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判斷後做出的結論,稱為鑑定意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原來的鑑定結論改為稱鑑定意見。民事訴訟中的鑑定意見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通常有醫學鑑定意見、文書鑑定意見、痕跡鑑定意見、事故鑑定意見、產品質量鑑定意見、會計鑑定意見、行為能力鑑定意見等等。

8、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後的記錄。

經濟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我國訴訟法規定,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最為關鍵的是在掌握證據的前提之下才能判決案件,否則不管是否損害民事主體的權益,沒有掌握經濟訴訟證據的情形下就審理結束的案件不會產生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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