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超過訴訟時效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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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超過訴訟時效怎麼處理?

繼承超過訴訟時效怎麼處理?

繼承超過訴訟時效如果對方不以此為由進行抗辯的話,法院是可以依法作出判決的。否則將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人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其請求權,法院才保護其權利。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以保護,繼承人即喪失勝訴權。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民法典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

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遺產處於共同共有狀態,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

二、繼承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户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

(二)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民法典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證明法定民法典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關係證明書。

(3)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或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的,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

(4)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也應當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其他法定繼承人已經死亡或放棄繼承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

2、遺囑繼承的,除應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外,應提出如下證據:

(1)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2)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並提交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3)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書。

(4)以錄音形式力遺囑的,除應提交有關的錄音帶外,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在場見證人。

(5)口頭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在場見證人。

在涉及到遺產繼承方面的糾紛的時候,法院是有權利對其進行審理的,但是當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是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比如説原告進行起訴,但是已經訴訟時效經過對方以此為由抗辯,就不能夠支持其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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