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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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具備的條件:

對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的條件

1、起訴人認為相關單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他的利益,且起訴人是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可以使個人也可以是企業;

2、被告明確,由具體單位的名稱;

3、有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起訴的請求,不能隨意起訴,要有一定的事實作為起訴理由的支撐;

4、該案件屬於申請法院的管轄範圍,且並非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即以下情形屬於行政訴訟):

6、對有關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表示不服,比如對當事人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等決定;

7、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或者是凍結當事人的財產、扣押當事人的財產。例如法院依申請對被告的財產採取了保全措施,被告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訴訟。

8、有關機關的文件或者是決定影響到了當事人的經營自主權;

9、當事人向相關部門申請頒發營業執照或者是頒發行政許可證書,而收到決絕頒發的相關決定書或者是不予以答覆。

10、認為相當單位沒有依法履行職務,給自己的利益造成了損失,比如不依法發放養老保險金等;

11、當事人認為有關機關作出的決定由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並要求自己履行相應的義務;

除以上列舉的情形,相關當事人財產或者是人身收到損害的,或者是權利義務受到影響的,只要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均可以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二、申請行政訴訟的流程:

當事人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表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某些行政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説税款的補繳,會涉及到一些專業知識的認定,所以先進行行政複議,若對行政複議的決定仍然表示不服,再向法院起訴,法院只審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行政複議對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均要進行判斷。

三、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由作開始作出該行政決定的單位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如果案件經過了複議,如果複議決定維持或者是複議決定與原機關作出的內容相同,則受理法院可以使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是原機關所在地法院;如果複議決定與原機關作出的不一致,哪個單位是被告,就以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四、行政訴訟附帶性審查

行政訴訟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可能也會對行政機關作出該決定所依據的具體文件表示不服,而該決定在該案中可以申請附帶性審查,但不能單獨進行訴訟。法院可以審理該文件的合法性,但是針對文件不能隨意作出撤銷或者是無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該決定是由下級或者同級機關作出,可以告知該機關進行審查或者是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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