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藥店是否可以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7W

申請設辦醫療機構單位或個人向縣衞生局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報告,並填寫《醫療執業登記註冊書》,應提交:
1、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身份證複印件;
2、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3、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4、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5、普通設備清單和藥品種類清單。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衞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零售藥店是否可以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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