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法定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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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法定程序是什麼?

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法定程序是什麼?

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要走的程序如下:

(一)撤銷權行使的啟動。

1、由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啟動。按照法律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因此,當公民、法人發現他人的行政許可給自己的權益造成侵害或可能造成侵害,他就可以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向作出該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請求予以撤銷。作出該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必須受理。

2、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執法檢查中,或者是羣眾舉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必須啟動撤銷該行政許可的程序。

(二)立案。這可以借鑑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啟動了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序後,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承辦該案,承辦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迴避制。

(三)調查取證。這是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主要要收集兩類證據,一類是事實類,另一類是法律法規類,這是決定是否撤銷的依據。

(四)調查終結。承辦人員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後,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

(五)聽證。行政許可法第4章第4節專門規定了聽證,因此,撤銷行政許可程序中的聽證,完全可以參照該節有關規定執行。

(六)作出決定。填寫《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審批表》,將聽證筆錄連同案卷材料報局長審批,作出是否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決定撤銷行政許可的,作出書面決定,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包括:撤銷的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自接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可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如果沒有告知當事人會有何後果,此時需要根據相關的撤銷行政許可程序來確定相關的情況,通常來説,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未告知當事人屬於程序違法,如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依法賠償。

綜上所述,行政許可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確定力,對於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都產生約束力。對於行政機關而言,其自我糾錯將會受到嚴格限制,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行政機關才有權予以撤銷或變更,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一般有兩種,分別是行政機關違法作出的行政許可,另一種是被許可人以違法的手段獲得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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