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怎樣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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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怎樣進行?

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怎樣進行?

1、撤銷權行使的啟動:

(1)由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啟動。《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2)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執法檢查中,或者是羣眾舉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必須啟動撤銷該行政許可的程序。

2、立案:

借鑑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啟動了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序後,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承辦該案,承辦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迴避制。

3、調查取證:

主要要收集兩類證據,一類是事實類,另一類是法律法規類,收集撤銷的依據。

4、調查終結:

承辦人員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後,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

5、聽證。

二、行政許可範圍是怎麼確定的?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因此想要撤銷行政許可,首先必須要由這個行政許可過程中的當事人來請求啟動,然後會提交一份行政許可撤銷的申請書,還有相關的資料,這些相關的資料提交之後,就看行政機關是否決定立案了,如果決定立案,那麼肯定會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對相關的事實進行調查,然後做出最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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