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屬於什麼證據
一、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屬於什麼證據?
辯認筆錄的證據是屬於鑑定意見類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刑事案件定罪證據的要求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刑事案件辨認規則有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第二百四十八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在偵辦刑事案件的時候,有可能需要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工具、犯罪現場進行辨認,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辨認的結論,應該跟公安機關收集的其他的證據得出來的結論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公安機關就要繼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