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訴法規定 - 辨認筆錄要見證人簽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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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刑訴法規定辨認筆錄要見證人簽字嗎?

根據刑訴法規定 辨認筆錄要見證人簽字嗎?

根據刑訴法規定辨認筆錄是需要要見證人簽字的,根據法律規定,辨認筆錄由辨認人、見證人、偵查人員簽名。

1、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2、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3、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4、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5、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二、辯證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第二百四十八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條: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第二百五十一條: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辨認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或者讓犯罪嫌疑人對其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日常生活當中可能辨認這個環節的話,對大多數來説還是非常的陌生,但是在刑事偵查活動當中辨認是非常的重要的,它可以指認出犯罪的人員,而且具有很大的真實性,可以在法院當中作為一種證據來進行使用,影響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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